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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

来源:  作者:  2021-04-29 09:24:3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2030年)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2.行动措施。

(1)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对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完善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突出预防犯罪工作“点”、“面”效果。(中央政法委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在校园内外的醒目位置张贴反拐宣传海报。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或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教育部、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配合)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中央政法委、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强化基层组织功能,做好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基础工作。加强部门协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提升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妇联配合)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教育部、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国关工委配合)

——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民政部、公安部负责,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配合)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负责,教育部、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保护,持续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财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配合)

——加强对有长期或多次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管理,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跟踪帮教,做好对有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部、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买方市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联网,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公安部、民政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农业农村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配合)

(4)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5)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工作目标。

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2.行动措施。

(1)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打拐工作网络,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公安部负责)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公安部负责)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公安部负责)

——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公安部负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配合)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

——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