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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收购行为:公平公正理应是管理人工作的基本准则

来源:  作者:  2024-05-09 09:42:01

在破产重整法律框架下,债权收购行为作为债务重组的一部分,对于促进破产企业的快速有效处置、维护债权人利益、推动企业复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债权收购过程中的合同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判例,怀化市中方县某县民办学校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发生多起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丁某,刘某之间,因债权转让纠纷所引发的民事诉讼。


丁某,刘某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将“债务人将破产企业转让给收购人后”作为协议生效条件,这一约定,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存在若干不合理之处。


首先,该条件难以实现,根据判例陈述,债务人企业和债权受让人之间并未就此条款有过任何的前置讨论和协议签订,这样的条款约定,打了一个信息的不对称差,增加了债权人回收债权的不确定性。


同时,债权受让人在签订合约后长达一年半以“合约条款未成立”为由未曾付款,使得债权人因此面临资金流动性限制,影响其财务规划,使得债权人处于不确定的等待状态,不利于其资金回收的合理规划。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约定可能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债权人在放弃债权后,需要等待一个不确定的条件满足才能获得对价,这导致了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缺乏保障措施,使得债权人面临既失去债权,又未获得相应转让款的风险。


更糟糕的是,债权人可能错失更好的实现债权的机会,如重整计划的调整,出价比债权受让价格更高,因此增加了债权人等待的机会成本,有违公平原则。


众所周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关于债权受让行为,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负责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权属的清晰性、职工债权情况、欠缴税款金额等,管理人应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各方权益。


因此,管理人在债权收购中在促成交易的同时,同时确保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而丁某刘某与债权人出现纠纷的情况,如果管理人在这一过程中,严格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付款进度,就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然而,很遗憾的是,根据判例显示,该破产单位的管理人,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并未进行严格审查,使得债权转让过程出现多起民事诉讼纠纷,增加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的转让及其对表决权的影响,是受到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严格限制的。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转让是允许的,但转让后的表决权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在行使表决权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一个债权被分割转让给了多个主体,那么这些受让人的表决权票数会被合计为一票,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操纵表决结果。


在丁某的案例中,管理人未能严格核查受让人在获取债权后的表决权行使,导致受让人为操纵投票结果,二次转让债权,并出现了多个新债权人并在管理人处分别获得了表决权,这样的结果,严重影响了重整方案表决的合法性。在核查后,如果这种转让和表决权的行使和破产法律规定冲突,那么相关的表决结果很大风险会被认定为无效,并且需要重新进行表决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收购行为应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促进债务人的快速有效处置。管理人在此过程中应发挥关键作用,确保债权转让及破产程序之有序衔接推进。这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也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郑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