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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法治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  作者:  2024-03-12 09:35:38
  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所谓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它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要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在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法治力量的坚实保障。本期专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从法治角度谈一谈他们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理解和思考。
  
  
  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202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深入突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是实现我国“并联式”发展的“加速器”,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增量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催化剂”,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同样要求我们必须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高质量法治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准确把握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关系
  新质生产力是一个内涵丰富、意蕴深厚的经济范畴,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是摆脱了传统增长路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特点在“新”,关键在“质”,落脚在“生产力”。一方面,新质生产力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生产力,是由颠覆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生产力,是以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新动能为主要内涵的生产力;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又以高效能、高质量为基本要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本特征,是突破了传统经济增长方式,能够实现创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并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并不仅仅是指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质量的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强调的是以科技为引领,全面推动各生产要素的创新,最终实现产业升级和生产力的跃升,其核心是“以新促质”,以创新驱动新经济变革、以新经济引领高质量发展,体现了技术新突破、经济新发展、产业新升级的有机统一。
  新质生产力的提出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它是党中央立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提出的崭新理论,是我们党对生产力规律认识的深化,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全球科技进入创新密集时代,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是赢得国际竞争的制胜之道。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则必须建立在具有关键性创新突破的新质生产力基础之上。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国经济要从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实现的粗放型高速增长,转变为依靠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我们推动发展方式从数量追赶向质量追赶的转变,实现由要素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产业体系向以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产业体系的升级转型。新质生产力内含的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突破“卡脖子”技术瓶颈,补齐产业“短板”,才能提高生产效率,才能优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才能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转变,才能顺应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
  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突飞猛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加速融合,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逐渐下降,出口贸易产品成本不断提高,传统的低成本优势正逐步丧失,迫切需要从以资源禀赋为基础的比较优势转向以核心技术为基础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质生产力是当代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其在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中产生,注重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类脑智能、未来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创新结合,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展现出与发展新动能相一致的技术与产业特征,是生产力驱动核心要素、创新驱动方式以及生产力作用方式的全方位根本性变革,是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方面的全面创新,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相匹配。因此,新质生产力是更能体现我国未来发展张力的新型生产力方式,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高质量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二、深刻认识法治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障作用
  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特征,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法治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固根本”作用。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拥有独特地位、权威和影响,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遵从。运用法治力量“固根本”“强根基”,对于保障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把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以及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五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蕴含了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素产权制度(所有制制度)、动力机制与群体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资源配置决定性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发展的动力机制(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以及全球配置资源机制(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五大机制,这五大机制相互倚重、相互支撑,成为新时代创新驱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关键制度保障。运用法治力量将这些基础性全局性制度机制加以巩固并严格遵守,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对于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于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等具有深远意义。
  法治对于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具有“稳预期”作用。法治的功能既体现在对于国家和社会各种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范和调整,又体现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发挥指引、评价、预测和促进作用。厉行法治,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公开、规范的制度机制和行为准则,能够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升级和新兴战略产业发展,能够有效激发市场经营主体、科研机构及社会个体的创新活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提供牢固基础、持久动力和广阔空间。
  法治对于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具有“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既是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目标和发展的战略谋划。通过法治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选择。当然,法治“利长远”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其是否适合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是否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及时地调整法律,破除阻碍科技自主自立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深化改革实现法治与新质生产力的良性互动。
  
  三、以法治化点燃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引擎
  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强有力保障。我们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通过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赋能高质量发展,用法治化点燃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引擎。
  完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筑牢法治之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从探索前行到全面启动、从加快发展到逐步完善的实践过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基本架构已经建立,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创新型资源、创新型人才自由流动和有效组合的壁垒并未彻底打破。为此,需要继续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地解放和激发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建立与新质生产力方式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需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依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制,巩固完善评价制度等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评价制度,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等,为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与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奠定牢固的法治根基。
  着力为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打造法治引擎,为新质生产力倾注法治之力。新质生产力是引领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生产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战略目的在于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以产业升级构筑竞争新优势,抢占发展制高点,赢得发展主动权。目前,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仍然存在短板,一方面需要通过法治推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制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法规,为新产业新模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和法治保障,护航新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要加强数字经济法治保障,完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明确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规则,对平台经济涉及的垄断、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互联网算法等加强规制规范,健全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制度。要加强新技术新应用规范保护,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自动驾驶等领域开展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技术规制和综合治理,建设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要加强信息基础领域治理,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数据安全、关键软件安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以良法善治塑造和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夯实制度基础,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积聚法治之势。企业是具有活力的科技创新主体,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高水平的市场经济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改善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可持续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资本、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完善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机制,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健全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瞄准行业技术前沿,组织研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