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8年前命案16名疑犯“抓又放” 警方:系取保候审 - 法治 - 中部法治观察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正文

海南28年前命案16名疑犯“抓又放” 警方:系取保候审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2020-10-22 10:58:06

  “怎么又把人给放了?”50岁的王对章看着书桌上一沓材料,将烟递到嘴边,嘬了一口。说罢,他双手搓脸,叹了口气。

  

▲王对章。红星新闻记者 范鱼 摄

 

  ▲王对章

  他的弟弟王河章,在1992年被邻村村民打死。事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并在同行伤者的指认下抓获四名嫌疑人。1995年,四名嫌疑人相继被“释放”。

  数年来,在海口打工的王对章一直为弟弟的死奔走申诉,但都石沉大海,直至今年海南省公安厅部署开展命案积案攻坚行动,让他看到了希望。2020年8月19日,澄迈警方一举将徐某雄等16名该案嫌疑人抓获。

  但9月25日晚,王对章又从朋友处得知,该起命案的全部嫌疑人出现在澄迈县城一饭店内聚集吃饭。警方告知“该案已过追诉期”,这让王对章和许居岭村民感到疑惑和担忧。

  【血色电影票】

  一张50元假币引发命案

  18岁青年冲突中被砍死

  命案发生于1992年8月10日晚,海口市澄迈县长安镇军口村。王河章时年18岁,是军口村委会许居岭村人,彼时他刚从父亲工作的西达农场回村不到1个月。

  军口村委会位于县城东南部,村委会下辖5个自然村,即文山岭村、观音圹村、文山后村、军口村、许居岭村。全村人口约3千人,其中军口村以徐姓为主,许居岭村以王姓为主。

  案发前一晚,王河章随同堂哥王某冲等人一起去军口村看电影。王某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那个年代,在当地,电视还未像现在这样普及,人们饭后的娱乐消遣就是看露天电影。

  当晚放映的是《侠女黑玫瑰》,是军口村村民租来的。“人家卖票的收到一张50块钱的假币,说是我们给的。”王某冲回忆,双方由此发生冲突,自己还被对方踢了一脚。

  10日中午,心里不忿的几名许居岭村村民去找军口管区书记徐日德,向其反映被殴打一事并讨要说法,对方不在家。当晚吃过晚饭后,王河章、王某冲等几人又约着去了徐日德家,徐日德妻子告知其村里开会,几人又赶去开会的地方。

  “到的时候就感觉不对劲,会场附近有很多人影,”王某冲回忆称,待见了书记徐日德后,对方“将事情答应下来,说先调查了解一下,并让我们先回去”。然而就在王某冲等人准备转身离开时,早已“埋伏”在周围的军口村年轻村民纷纷打开了手电筒,照向王某冲等人。

  “昨晚就是这个人来闹的,”王某冲回忆,对方指着王河章说。而随着一声枪响,对方数十人一拥而上,利用棍棒、砍刀等工具围殴王某冲等人。当时,王某冲并未向许居岭村方向逃跑,而是从另一方向翻墙,躲过一劫。

  待跑回村后,王某冲赶紧通知了父辈邻居。然而当王河章亲属赶到时,王河章已“几乎一动不动”,众人用门板将王河章抬回了村,村医赶到后宣布不治。次日一早,许居岭村民报警。

  时至今日,回忆起王河章的死状,王某冲连称“尤感可怖”:“头部被砍了一个大口子,手臂被砍了一刀,左手两根指头被砍断,全身多处流血。”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王河章系被钩刀砍击颅骨骨折,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其同行者王某业、王某被砍至重伤,王某冲等其他5人逃脱。

  【命案告破】

  犯罪嫌疑人逃脱28年

  攻坚行动中16人被一举抓获

  王河章死后第10天,哥哥王对章从深圳返回了许居邻村。彼时因通信不便,王对章事先并不知晓弟弟的死讯,待回村后,才发现弟弟已然安葬,这让王对章深感遗憾。

  “弟弟这个人忠厚老实,爱助人。”王对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弟弟曾告诉他,想去深圳跟他一起打工,但未被应允,“当时我自己都还没站稳脚跟,想等境况好一点再让他过来,没想到竟成了永别。”

  

▲王对章家的老宅。红星新闻记者 范鱼 摄

 

  ▲王对章家的老宅。

  王对章称,砍人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进行了调查,但当晚参与人数众多,且名字杂乱,有些人只有绰号,给侦破造成了一定困难。直至伤者王某出院后,在澄迈县城看到一名绰号“黑琼”的男子,对其进行指认,报警后警方将其抓获。

  “当时一共抓了四个人,包括徐某琼、徐某师等人。”王对章称,1995年,当地警方以证据不足、关押时间太长将4人“放了”。后经协调,军口村筹集3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并补偿了王某业、王某等人医药费。

  “凶手逍遥法外,死者却讨不回一个公道。”1994年10月,王家兄弟的父亲委托村民写了一份材料,并交由在海口打工的王对章向有关部门递交。而王对章称,他曾一遍遍向公安、检察、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递送申诉材料,但始终杳无音信。一家人对此深感绝望,“去年我母亲病逝前,还提及此事。”

  

▲王对章与父亲。红星新闻记者 范鱼 摄

 

  ▲王对章与父亲。

  直至今年,海南省公安厅部署开展命案积案攻坚行动,王对章又向有关部门递送了举报信,这次,终于有了回音。

  据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主管的海南省级重点新闻网站“南海网”8月28日报道,在处理王河章被故意伤害致死信访案件时,澄迈县公安局党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澄迈长安“1992.08.10”命案攻坚小组。

  2020年8月19日,在海南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下,澄迈县公安局抽调多警种共百余名警力奔赴全省各地对涉案人员形成全包围态势。多地抓捕组同时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将包括徐某雄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内的1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该报道称,在警方强大的审讯攻势下,徐某雄等犯罪嫌疑人对使用刀、棍等凶器砍打受害人王河章致其死亡,并殴打王某业、王某致其二人受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这起积压28年之久的命案宣布告破。“目前,徐某雄等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专案组民警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案件发生后,当时警方就进行了调查,并采取过围村的抓捕行动,但是参与该事件的年轻人案发后就离村出逃了,当时控制的3名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也被取保候审,该案件一度侦查无果。

  一名知情人士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上述13人被抓获后,又供出3人,共计抓获16人。此消息获得澄迈警方证实。

  【疑问再起】

  犯罪嫌疑人再度被“释放”

  警方:系取保候审 已报最高检核准

  王对章是在媒体报道中得知命案告破的消息的。8月22日晚,他正躺在床上休息看手机,“13名嫌疑人落网!海南澄迈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积压28年命案”的弹窗让他眼前一亮,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弟弟终于可以瞑目了。”

  然而,在一个月后的9月25日晚,他接到许居岭村民电话,对方告知徐某雄等16人全部被“释放”,并且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饭店聚餐“庆祝”。军口村一位村民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此事。

  这个消息让王对章感到郁闷和不解,他致电澄迈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询问原因,对方告知“该起命案已过追诉期”。

  “难道案子又要不了了之了吗?”为之纳闷的还有王某冲以及现任军口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黄贵玉等人。

  10月18日,在带领记者前往当年命案现场的军口村内时,王某冲仍小心翼翼,他“怕被人看见报复”。而另一位当年的受伤者王某业得知徐某雄等人“释放”后,也不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此前,他曾在当地电视台接受出镜采访。

  

▲通向当年命案现场的街道,王某冲行走时仍小心翼翼。红星新闻记者 范鱼 摄

 

  ▲通向当年命案现场的街道,王某冲行走时仍小心翼翼。

  村支书黄贵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起命案多名嫌犯被“释放”后,军口村和许居岭村村民反应不一。“军口村村民认为该案在当时已经被追究过,而且赔了对方钱,不应再被追究;而许居岭村村民则认为,今年警方‘高调’抓人,现相关人员又被释放,‘难道当年一幕又要重演?’”

  而就黄贵玉个人而言,他认为,杀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不明白警方为何将人“放了”。

  10月18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陪同王对章一起找到了澄迈县公安局某副局长。该副局长解释,徐某雄等16人并非被释放,而是取保候审,“我们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检察院未予批捕,系因该案已过20年追诉期。”

  该副局长称,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目前该案澄迈县检察院已报请最高检核准,如果未核准,将追究当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澄迈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称,该起命案事实基本清楚,确定徐某雄等人为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办案人员没有依法进行处理,导致案件过了追诉时效,现在我们已逐步报请最高检进行追诉,如果追诉下来,这些犯罪嫌疑人还是被抓回来的;如果没有核准,将追究公安办案人员的责任。”

  【律师说法】

  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规定

  两版《刑法》衡量标准不同

  不过,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么该起命案在1992年警方就已立案侦查,为何现在却过了追诉时效呢?红星新闻记者询问前述公安局副局长,对方未作出详细解释,只称“这案子当年办得有问题,现在上级多部门都已知悉此事,肯定是要倒查追责的”。

  

▲图片右下方处,即为当年的命案现场。红星新闻记者 范鱼 摄

 

  ▲图片右下方处,即为当年的命案现场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期的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上,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存在极为不同的衡量标准。

  他介绍称,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比较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不难看出:1979年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条件适用范围较小,条件十分严格,即仅限于‘采取强制措施以后’。1997年《刑法》将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改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这一修改显然延长了追诉时效的起始时间,扩大了时效延长的适用范围。”殷清利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殷清利称,本案中,案件发生于1992年,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此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20年追诉期限内,针对此次抓获的16人,因为参与人员众多或绰号等原因,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侦查但没有确定嫌疑人身份,进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或批捕),就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期限。如果超过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应当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一般最长为三十日,而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张新年律师强调,“也就是说,由于本案目前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如需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需要由最高检核准。因此在最高检核准之前,当前检察院的处理以及公安机关在抓了嫌犯一个月就给取保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旦最高检依法核准,相信届时检察院会立即予以批捕,公安机关也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